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3日
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实施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主力军的引领作用,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依照一定程序被认定的肇庆市辖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引导产业聚集、实施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肇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方向,研究提出完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建议。
(二)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核发证书。
(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领导小组下设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保留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在肇庆市辖区内工商登记并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曾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未曾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五)企业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所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依法成立的相关工商登记证。
3.申报企业所属县(市、区)科技和财政部门的推荐文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按程序随机抽取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三)公示与入库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对拟认定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颁发证书并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备案。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园区准入、创新人才引进、企业投融资、通用厂房租赁、科技研发、工业技术改造、市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市财政设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奖补。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额的10%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强科技部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市县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队伍;全面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把入库企业辅导服务工作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构建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平台,建立企业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监测、引导和服务,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策实施、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机构测评等方式,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第十六条 参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