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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或综合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对所辖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财税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综合服务功能。统筹协调当地服务机构,带动服务资源,为区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仅申报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主要服务于产业集聚区域或行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五)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具有相关合法金融牌照,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包括股权、债券、信托、保险、增信、担保(再担保)、供应链、租赁、资产、典当、保理等一项或多项融资服务的机构,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融资性业务规模和“支小支农”业务占比分别达到60%以上,三年期满再次认定时平台资格“支小支农”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20亿元以上。

  (六)综合服务。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有统筹、协调当地服务机构以及带动其它服务资源的能力。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示范平台授予“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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